原标题: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--打破职称聘任“终身制”
为进一步履行中小校园用人自主权,更好发挥职称评聘的鼓励导向效果,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与岗位办理、竞聘上岗、聘期查核和绩效分配等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度交融,打破职称聘任“终身制”,进一步调集和激起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
严厉教师岗位的年度查核和聘期查核,并将查核效果作为调整岗位、工资待遇以及续订聘任合同的根据。教师专业方面技能职务续聘时,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,从头参与竞聘上岗,施行能上能下,打破职称聘任“终身制”。契合岗位等级提升条件的,能够提升岗位等级;对未完成聘任合同约好的作业量、公开课、班主任、辅导青年教师、教育教育科研等作业任务状况的,应低于原层级、原等级岗位聘任;对不适应持续担任教育教育作业的,应及时调整到其他非教育岗位。关于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,依照“以岗定薪、岗变薪变”的原则,以新聘岗位确认工资待遇。
1.中小学教师契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本单位设置的相应层级内部最高等级专业方面技能岗位有空缺的,能够直接竞聘本层级内部最高等级的岗位:
(1)取得省(部)级及以上荣誉称谓或学术称谓;
(2)教育教育效果取得省(部)级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;
(3)服务目标满意度测评效果接连三年高于90%;
(4)年度查核效果接连三年被评为优异层次。
2.中小学教师聘任现等级教师岗位以来,从事的教育作业取得国家级、省(部)级奖赏的,能够放宽岗位等级聘任年限。其间,取得国家级奖赏的,能够放宽2 年,取得省(部)级奖赏的,能够放宽1 年。
3.中小学教师在所聘岗位上契合下列条件之一,在同等条件下,能够优先竞聘高一等级岗位:
(1)施行国家人才项目引入的教师;
(2)年度查核效果被确认为优异层次一次及以上的教师;
(3)服务目标满意度测评效果高于90%的任课教师;
(4)安排安排沟通轮岗到乡村中小学任教满3年且持续留在乡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。
4.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教师,竞聘同一职务层级内部上一等级教师岗位时,可不受教师岗位结构份额约束:
(1)在乡村中小学同一等级教师岗位聘任满10年及以上;
(2)在乡村中小学接连作业20年及以上的教师初次聘任乡镇校园教师岗位;
(3)在乡村中小学接连作业20年及以上的教师聘任乡村中小学教师岗位;
(4)在乡村中小学作业累计满30年的教师聘任乡村中小学教师岗位。
5.中高级教师有下列景象之一,从效果被确认的次月起,应当调整岗位,至少按低于原岗位1个等级聘任:
(1)违背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原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原则》,遭到记过及以上处置的;
(2)在履行国家重要任务、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,不服从指挥、调遣或许消沉应对的;
(3)对未完成聘任合同约好的教育教育等作业任务的;
(4)未到达退休年龄且身体无严峻疾病等特别原因,非安排原因呈现作业量削减(比申报时削减30%以上)的;
(5)服务目标满意度测评效果接连两年低于60%,经安排查核,确因作业成绩差或师德体现差,当年年度查核效果不得确认为合格及以上层次;
(6)一年(学年)内长时间(6个月以上)请病假(患严峻疾病的在外)和长时间(3个月以上)请事假的;
(7)作业态度恶劣,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(8)其他应当低于原岗位等级聘任的景象。
6.中高级教师有下列景象之一,从效果被确认的次月起,应当调整岗位,至少按低于原岗位2个等级聘任:
(1)有严峻失德行为、师德考评不合格的;
(2)年度(聘期)查核效果为不合格层次的;
(3)在申报岗位、项目、荣誉等过程中招摇撞骗的。
7.高级教师有下列景象之一,不得聘任到专业方面技能5级岗位:
(1)未完成聘任合同约好的教育教育等作业任务的;
(2)抽调到聘任校园以外的部分或单位超越半年以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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